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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例


一起股权纠纷案件引出对486万股权出资款来源的怀疑,这笔资金是否属于“期权受贿款”,涉嫌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又该如何适用法律?近期在海南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多重争议。
事情起源于2011年的一起诉讼,海南省琼海市世纪华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王建中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审理他与公司另一名郑姓股东之间的股权之争。
郑姓股东指出,王建中的出资并未实际到位,为证明自己的说法,王建中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中集建设北京第五分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说明中集建设北京第五分公司曾于2007年分两次将486万元打入世纪华宇公司账面上,该笔款项的用途是代王建中支付投资款。
然而,郑姓股东对此质疑称,王建中原本是中直某机关一个总投资达数亿元项目的负责人,代他投资的恰恰是当年的施工单位,有种种证据显示这笔款项涉嫌“期权受贿”;而受贿所得款项属于违法所得,不可用来做投资款。
郑姓股东称,他据此要求法院对这笔款项的来源进行司法审计,而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则表示,款项来源与案件无关,法院只负责审查股权纠纷,由此引发争议。
对此中国法学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平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涉嫌犯罪的案件事实可能会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产生极大影响,为避免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矛盾,应中止审理案件。”张平还称,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公民合法财产才可以作为股份进行投资。
就民事犯罪涉嫌刑事犯罪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中国律师顾问律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也分析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控告或举报,人民法院有义务将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
尹律师称,若相关材料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给予立案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民事案件的审理则要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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