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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问:1997年,甲县公司和乙县b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公司在丁县的仓库。”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公司尚欠a公司30万元的货款。四个月后,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此,a公司以b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b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后由于b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被告b公司反诉要求原告a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

(3)b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

答:一、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公司所在地乙县法院和丁县法院。

《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丁县是合同履行地,所以也有管辖权。

二、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期是受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该异议不能成立。因为问题一已经说明乙县法院有管辖权,管辖权异议成立,必须是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乙县法院有管辖权,就不能成立。

《民诉法》等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三、b公司的反诉条件不能成立。反诉必须是对于同一标的,而本案中,b公司所诉与a公司所诉并非同一标的,所以应另行起诉。

如:b公司如果以a公司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给其所造成的损失,与a公司所诉水泥款属于同一标的,可以构成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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