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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对司法活动也不例外,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其他的法律职业者,如何处理因新冠疫情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是一个比较大的难题。下面本文将对疫情下合同纠纷的处理问题作出分析。

疫情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合同纠纷|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

新冠疫情下,合同的履行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如何合法、合理地延续、更改、解除合同,减少合同纠纷和违约情况?

企业可否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要求中止、变更履行合同? 答:可以,但不适用所有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但是,对于疫情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法律并无统一规定,虽有部分案例支持了“情势变更”的主张,但案件有其特殊性,不一定能够普遍适用。

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下文简称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法律法规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新冠疫情不当然属于不可抗力,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认定,主张不可抗力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关于合同纠纷

因为国家疫情防控措施的实行,以及新冠疫情带来的其他影响,导致部分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困难,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呢?意见同样给出了答案。

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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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综合上述意见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不当然因新冠疫情而无效,人民法院会综合多种情况考虑是否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锦盾律所咨询电话,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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