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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买卖合同有哪些?


特殊的买卖合同有哪些?

特殊的买卖合同有哪些?合同律师咨询

一、分批交付的买卖合同。

分批交付的买卖是指卖方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分批交付给买方目标物的买卖。

分期交付的买卖合同,卖方交付的目标物是否符合要求,应根据每次交付情况确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方按一定期限分期付款给卖方的买卖。为了保护购买者的利益,法律对分期付款的约定金有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项目

失去分期利益和解除合同的限制。

只有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格的金额达到所有价格的1/5,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所有价格或解除合同。如果卖方解除合同,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该目标物的使用费。

解除合同损害赔偿金额的限制。

一般来说,由于买方一方的原因,卖方解除合同时,卖方要求买方支付或扣留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当于该目标物的正常使用费的金额。如果目标物体损坏,应加上相当大的损害赔偿金额。

股权保留的特约。

所有权保留的特约是指买方首先占有、使用目标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达成前,卖方仍保留目标物的所有权,达成条件后,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这种特约一般只适用于房地产买卖。

三、根据样品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又称样品买卖,是指以约定的样品决定目标物质的买卖,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应与样品具有相同的质量。

要进行样品的销售,样品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而卖方所交付的目标物必须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一致。

四、试用买卖合同。

试验买卖也称为试验买卖,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买方试验或检查目标物,以买方认可目标物为条件的买卖。

五、买回来。

回购是指卖方在合同中保留回购的目标物的权利,向买方回购意味着的买卖。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回购,但实务中确实有回购这种特殊的买卖。

六、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以房屋为买卖目标的买卖合同。特殊买卖合同有别于一般买卖合同,其特殊性有别于一般买卖合同。

第一,房屋买卖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

第二,房屋买卖涉及房地产法律制度的适用

第三,房屋买卖往往涉及第三方利益的保护

第四,房屋买卖合同是必要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的类型。

1.根据出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可分为私房买卖和公房买卖。

2.根据卖的房子是否已经建成,可以分为现在的房子买卖和住宅买卖。我国法律对建筑买卖条件作出了特殊规定。

七、投标买卖。

投标买卖是指通过投标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或出售目标物。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的买卖,必须经过招标、投标、定标等阶段。

招标投标买卖的突出特点是通过竞争方式签订合同,各投标人报告的条件相互保密,每个人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

八、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争价格的方式,将目标物卖给价格人的买卖。

根据标准,拍卖有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分类有法定拍卖和意定拍卖、委托拍卖和自己拍卖、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等。

拍卖一般需要拍卖的表示、应该买的表示、销售的表示。

拍卖也是特殊的买卖,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拍卖手续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特殊的买卖合同有哪些?以上就是相关问题解答,如果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锦盾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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