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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能对抗第三人吗?



锦盾合同律师再现情景

2010年,李某(男)与王某(女)登记结婚。2011年4月,两人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作了约定,明确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2012年8月,李某辞去工作,并以个人名义向好友崔某借款10万元后,以个人名义开办了一家小型食品加工厂。王某一直未参与工厂的经营,两人于2012年11月针对食品厂的归属问题再次作出书面约定,食品厂归李某个人所有,盈亏均与王某无关。

食品厂开张后便一直不景气,后来,食品厂因质量问题被政府部门查封。2013年2月,崔某得知食品厂被金封的消息后,找到夫妻二人,要求其偿还剩余6万元欠款,多次交涉未果后,崔某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表示自己和李某关于财产归属、食品厂归属早有约定,食品厂和自己无关,李某食品厂的收益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自己不应承担债务,但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崔某对此知情。而崔某表示自己从未得知他们夫妻二人有财产约定,所以该约定对自己没有约束力。

锦盾合同律师解读案例

据郑州离婚律师所知,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即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但该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对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锦盾合同律师提醒,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难免与其他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以及维护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作出了特别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存在的,以一方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只有当第三人知道约定存在时,约定才对其产生效力。

锦盾合同律师维权提示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之间存在财产约定这一事实,由主张的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夫妻一方若以有财产约定在先作为理由提出抗辩,则必须证明债权人确实知道夫妻双方存在财产约定。

在本案中,锦盾合同律师认为,李某与王某虽然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食品厂盈亏与王某没有关系,但是作为债权人的崔某表示对该约定毫不知情,王某又没有证据证明崔某确实知道此事。所以王某的主张不能成立,崔某有权要求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支付债务。

其实,锦盾合同律师理解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上是延续了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在经济生活高度频繁的今天,夫妻关系越来越受到经济利益的挑战,夫妻一方出于恶意或者挥霍,擅自对外借债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举证责任的存在,无疑会使受害的夫妻另一方很难得到保护。尽管2018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但是郑州律师还是提醒各位婚姻中的夫妻双方平时注意提防,学会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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