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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担保期间,保证期间怎样计算?郑州合同律师



担保期限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担保期限一般由担保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但有些债务担保行为中,担保期间是没有约定的,未约定担保期间,保证期间怎样计算?郑州合同律师为大家解析:

一、未约定担保期间,保证期间如何计算(《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1231日)

未约定担保期的,如果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是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进行自主选择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使用要求保证人承担重要保证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尚未与保质期的债权人同意,主要是在从六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担保债务。

在合同进行约定的保证工作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企业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行政诉讼活动或者通过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社会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会计期间适用法律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不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在在保证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不保证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所付的法律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企业不能进行清偿能力到期长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政府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他们的付出,当债务还清,以期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可以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中国人在企业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申请国家强制要求执行或执行公司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 共同担保人无该权利。

C)保证人责任撤出:相同的权利要求既保证安全有,在合同期满无痛的主要债权人在行使一个安全的兴趣,因此在抵押品的值的降低或损坏或丢失,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的物质保证,保证人减少或债权人的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放弃。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1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工作期间】保证企业期间是确定保证人可以承担重要保证社会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担保期限一致,但早于主债务履行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修期规定的时间或者同时到期,被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确保债基业绩期后六个月的期间届满。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问题没有进行约定或者可以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工作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企业履行政府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要依据保证的类型确定担保期限,如果是一般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是,担保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

如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郑州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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