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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合同律师解析

一个人的成立一般需要两个主要步骤:签约提议(要约)和接受提议(承诺)。具体来说,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时,要约人不仅表达了订立合同的愿望和决心;还需要根据法定要求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对方考虑是否接受,这种合同建议就是要约。接受是指对方完全同意对方的提议。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有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通常由投保人先填写保险人提前收到的保险申请书,经审核,保险人认为可以承保并接受一期保险费,再出具保险单,合同成立。

要约和承诺都是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只能根据我国法律生效。

该法案将于202111日起生效,届时与该法案相抵触的条款将被废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民法一般原则第55条。

第五十五条。

民法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展示真相;(三)不违法或公益。

其中之一,对于寿险来说尤为重要,要求意义的真正表达,只有意义的真正表达,才能出现思想家所期望的效果。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应特别强调“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保险人因被保险人虚假告知而作出的承诺,保险人可以撤销因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解除法律对自己的限制。这里虽然没有正式的寿险法律法规,但可以参考《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精神。未经申报或者隐瞒重大险情、事故情况或者不如实申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免除赔偿责任。据此,被保险人在要约时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般而言,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的人是被保险人,但就人身保险而言,被保险人对标的物最了解(即被保险人),因此被保险人也应承担告知义务。至于哪些内容必须告知,往往以“重要事项”或“重大事项”作为告知的事项,因此告知的范围并不是无限的。有时采用“书面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如实告知投保申请书或体检记录的询问事项,才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和欺骗可以说是事情的两个方面。告知是正面的,隐瞒是负面的。被保险人在要约时,必须采取积极行动,避免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当然,告知义务并不限于被保险人,应该说保险双方都有告知义务。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保险人还应告知被保险人正在谈判的保险的内容,特别是明确介绍保险的种类和保险的基本条款。

如果事先缺乏解释,会因为被保险人不理解基本保险条款的内容和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而产生很多争议。但在投保前,保险人往往强调保险的储蓄因素,使被保险人误以为参加保险就等于储蓄。现在由于提前投降,他们拿不回本金,导致不满。因此,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人也必须向对方明确说明重要事项,尤其是必须详细介绍保险条件。但是,保险人的告知方式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如口头说明、向被保险人分发书面材料或在股东大会上公布。总之,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可以视为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所以作为投保人,你必须对保险人提供的各种信息,包括出具保险凭证的内容,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免失去原本预期的保障。

总之,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事实证明,由一位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不仅能预防法律纠纷,还能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有效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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