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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有哪些规定?


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有哪些规定?

企业申请破产时,可以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相应的管理。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有哪些内容,法律对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有哪些规定?合同纠纷律师解析

第一,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

法律明确规定了管理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中包含了“管理人适当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含义,即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意思必须以合理、明确的方式表达,不得因滥用而故意造成对方的损失。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范围是破产申请被接受前确立的合同,债务人和对方不履行合同

在行使方式上,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没有通知对方,或者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30天内没有回复被视为合同的终止

从行为性质来看,管理者的解除合同权仅是一种权利,并非一定要解除全部合同;从权利救济途径来看,相对人对管理者任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正常民事程序解决。

.《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1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得于受理破产申请前,撤销或继续订立契约,并通知债务人及对方。管理人员从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没有通知对方,或者从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30天内没有回复的,视为终止合同。

如果管理者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必须履行,但对方有权向管理者提供保证。经理不提供担保的,视为合同终止。

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管理人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经营活动,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3.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应将下列行为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债务人履行而对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4、合同终止后,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以上介绍,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范围是“破产申请被受理前成立的合同,债务人和对方没有完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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