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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有哪些呢?


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有哪些呢?

合同债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第三人为保证某一特定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第三人对债权人作出的质押。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有哪些呢?免费合同律师咨询

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有哪些呢?

债的质押是指将债权设定为可让与的质权。合同债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了保证某项债权的实现而向债权人设定的质押。

契约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合法有效。作为质权标的的合同债权应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第一,不存在、无效、消灭的合同债权质押,是指标的物不能实现,质押无效。二是具有法律瑕疵的债权也不适合作为质押,例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这样的债权在被变更、撤销之前,效力尚未确定,且具有不可预见性,将最终给质权人带来风险。三是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不宜质押。在这类债权中,质权人要求第三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保障,其担保目的也不能实现,不宜作为质押。

契约的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设立当铺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转让性。这取决于质量权能否最终实现。如果主债务人违约,且该债权届时不能得到清偿,作为质权人的债权人可请求第三债务人履行该出质债权。此时,等同于质押债权的权利发生了变化,即质权人取得了质权债权人的地位,成为第三债务人债权人。这种情况与债权的转移没有什么不同。但依各国法律规定,非可转让之债权不得转让。有鉴于此,非可转让的债权也不得用于质押。无转让性质的合同债权主要包括:

不因契约性质而转让的契约债权。个人信托关系引起的索赔;特定债权人活动引起的索赔;非诉讼索赔,例如竞争义务;属于附属权利的合同索赔,例如担保索赔、抵押权索赔等,不能单独转移;个人性质的索赔。

债权不得按照当事人约定转让。合同双方可以特别约定,禁止对方转让其债权。它和合同的其他条款一样,是合同的内容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违反了协议,转让将产生无效后果。

依法不能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债权。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债权是不能转让的。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经国家依法批准,当事人转让权利义务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如果没有得到批准,转让将是无效的。

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的合同债权应当是特定性的。质押合同索赔的具体性质,即当质押确定时,发生了用于质押的合同索赔或确定的数额。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发生时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还是已经发生但数额未确定,都会影响到以该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实现。因此,有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前,不具有特定性,不宜作为质押。另一种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现的财产具有特定性。由于债权的财产不特定,因此,质权人实现质押债权时,质权人不能优先于出质人的特定财产。

合同请求作为质押的,在合同请求作为质押的情况下,是债务人不享有辩护权或放弃辩护权或自愿或自愿放弃辩护权的权利。其主要表现为基于“双契约”的债权关系。”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先履行债务,则债务人有权先履行抗辩;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先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同时履行抗辩。债权人行使这些抗辩权将直接限制对质权的处分,影响到所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有哪些呢?

因此,先履行或同时履行对等义务的债权所享有的债权不应成为双边合同中质权的标的,除非债务人自愿放弃质权。对债权人基于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而产生的债权,自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已经失去抗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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