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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三个方面: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质押合同对债权的约束力;对当事人的效力。

(a)有担保的主要债权人权利的范围。

《合同债权质押》

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要求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各国的立法规定大致相当,即除债权本金外,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担保费等次级债权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质量所有者可以优先偿还质量合同的债权以上主债权和各项费用。质押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时,质押权人应当在质押权实现后归还质押权人的不足部分,质押权人可以向主债务人索赔。当然,根据意义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进行选择。

()质押合同对债权的约束力。

合同债权质押产生的质权是质权人以担保为目的,独家控制质押债权交换价值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对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不得侵犯质押债权的限制上。

1、对出质人的约束力。

1)对出质人的约束和限制。

合同债权质押后,质押人不得取得、转让、免除或放弃质押债权。不得主张质押债权抵押的延长偿还期限或降低利率等方降低利率等方式改变质押债权的内容,损害质押权人的利益,但质押权人允许的除外。这样约束出质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损害质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放宽对质权人的限制。

2)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督促义务。

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不得单独向第三债务人索取支付,但出质人的债权因诉讼时效期满而失去胜诉的权利。因此,为了延长诉讼时效,保全出质人的债权,出质人应当采取措施中断诉讼时效。由于质押债权的特殊性,质押应及时催告第三债务人。

2.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力。

如前所述,第三债务人是质押债权的债务人。合同债权质押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如下:

1)对第三债务人还款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接受质押通知或者承诺质押后,不得单独作为对出质人的偿还。应当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清偿,或者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分别向对方清偿。

2)对第三债务人抵销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在收到质押通知或者就质押作出承诺后取得出质人享有的债权的,不得主张以该债权抵销质押的债权。第三债务人在收到质押通知或承诺质押前获得的债权,不通知质权人的,不得抵销;但质权人明确告知的,可视为质权人自愿放弃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后果由质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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