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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候合同额能否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候合同额能否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候合同额能否调整?锦盾合同律师解析: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一般采用两种合同计价模式:固定综合单价和固定总价。这里所说的“固定”并不是绝对的不变,他有一个前提“在一定的风险范围之内”,这跟一般人所理解的“固定”并不是同一个范畴的概念。

在审核项目时,经常遇到这样的结算纠纷:甲乙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最终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的某几项工作的实际施工工程量远远小于合同清单工程量,同时现场图纸上要求施工的项目在合同清单里并没有包含。在办理竣工结算的时候,施工单位要求按照固定总价+漏项签证进行结算,而建设单位则认为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结算金额不应当调整,何况合同中的几项工程量实际施工并没有那么多,施工单位也算占了便宜。双方为此吵来吵去,不可开交。

其实这个局面对于甲方来说是不利的,如果是打官司的话,施工单位赢得几率是比较大的。从合同上来说,施工单位的要求合情合理,在原合同承包范围内由施工单位承担量和价的全部风险,而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漏项的风险。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这应当算是一个决策失误。这种希望用简单的一个固定总价合同来减少管理环节的想法是比较幼稚与天真的。首先,如果发生上面所说的图纸工程量远远小于合同工程量,让施工单位赚了大便宜,甲方项目负责人员难免不会受到上级的责问;另一方面,如果是另一个角度,图纸工程量远远超过合同工程量,施工单位真的干亏了,那么又岂能善罢甘休?

总的来讲,对于甲方而言,进行工程的发包招标时,尽量不要选择采用固定总价这样的合同模式,因为无论怎样,施工单位是不会吃大亏的。即便真的需要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也要给一个调整范围,比如清单工程量偏差在10%以内不予调整,超过部分进行调整,采用这样的有一定风险承担范围、有条件的固定总价合同是比较稳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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