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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仅是工作岗位,也包括工资、工作地点等等,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当然与订立劳动合同时一样,需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形有如下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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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协商一致变更,即:只要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而变更后的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2、是企业方面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变更。企业的外部环境和自身的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比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而调整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是员工方面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变更。如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或者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因此需要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4、是客观方面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变更。这种客观原因主要是指,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如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要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处理以上二三四情形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此外,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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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口头变更对并不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在具体的用工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仅采用口头形式变更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长期实际履行的情形远非个别,如果全盘否定,明显既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鉴于公司与劳动者口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一段时间,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提出过因岗位调整而需要降低工资问题,决定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彼此均必须遵照执行。

口头约定变更劳动合同表面看,似乎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却可以通过实际履行来治愈形式的不足,其实际上是符合法律的立法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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