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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纠纷是劳动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股权激励的纠纷是劳动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劳动关系是使用者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基础,但劳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股权激励关系的权利义务。那么,股权激励的纠纷是劳动纠纷还是合同纠纷?合同律师解析

所有权激励纠纷是劳动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这是合同纠纷。

首先,与股票期权相关的财产收益不是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劳动报酬,而是公司为了交换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度,在员工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外承担上述义务的合同价格。

二是股票期权授予合同当事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股权激励中双方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也不是劳动者在争取劳动机会和行使劳动权利时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更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再次,合同主体和权利义务平等,员工在签字和交易过程中没有受到身份的限制。因此,股权激励引起的纠纷是合同纠纷,不需要劳动仲裁的前置手续。

虚拟股权激励纠纷是劳动纠纷还是合同纠纷?合同律师解析

劳动争议纠纷。相关激励股等约定与股东持有的相关部门登记的股份不同,员工持有的是向使用者主张虚拟所有权对应的现金价值奖励,本质上是使用者基于员工作为劳动者的身份给予的特殊劳动报酬,因为这个约定与劳动者的身份和劳动关系的履行密切相关,所以员工根据这个要求使用者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义务属于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范围。

股权激励纠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劳动纠纷的审理范围?

激励协议是以争议双方的劳动关系为基础的。一般而言,劳动者与雇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在所有权激励协议中,用户自愿向工人提供激励和补偿,以赢得用户的工作。协议以双方劳动关系为基础,与双方劳动关系密切相关。为了引入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提供的激励和补偿,公司应将其视为劳动者在用户基本工资之外的额外报酬,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

VIE结构下的期权授予主体作为海外公司时的法律适用规则。

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为诸如授予股票期权这样的合同纠纷,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协议中解决争议的基准法律,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本案中的股票期权协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的,与该协议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在实体处理方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从上述情况看,股权激励纠纷在实践中是劳动纠纷或合同纠纷。

关于虚拟股票,由于与公司的实际股权无关,本质上也是公司发放奖金的方式,虚拟股票的收益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劳动报酬,相关纠纷是劳动争议。

但是,在选项方面,实践中有不同的认定。但是,从上述判决来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更加重视签订相关期权协议的背景和目的。公司以员工忠诚度换取的期权不属于劳动关系范围,相关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公司为了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而授予的期权与双方的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相关争议仍为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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