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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加盟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签订加盟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订加盟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第一,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志登记证。

加盟是指总公司向加盟店授权品牌,换句话说,总公司必须拥有该品牌才能授权加盟店。也就是说,总公司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发行的服务印鉴登记证。前几天发生了一起中国式饮食连锁系统的纠纷事件,新旧两个系统进入公平交易委员会,败诉的一方不得不更改品牌名称,已经加入该系统的加盟店也不得不更改名字,这是无辜的因此,加盟者在加盟前,必须确认总公司确实有这个品牌。

第二,权益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来说,总部会向特许经营者收取三种费用,即特许经营基金、权利基金和保证金。加盟金是指总公司在开业前为加盟者制定整体的开业计划和教育训练所征收的费用。权利金是指加盟店使用总公司的商标,享受营业权所需的费用,这是持续费用,加盟店持续使用总公司的商标,必须定期支付。支付期限可能是每年一次、每季度或每月支付。关于保证金,总公司为确保会员确实履行合同,按时支付货款等费用。

其中,由于契税是持续性的收费,一些加盟总部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加盟商在合同期内一次性开出全额契税支票,如合同期为5年,契税采取年缴方式,一些总部要求加盟商一次性开出5年契税,一次性开出5张支票支付总部。之后发生了这样的事例。某系统的加盟者开业2年,因为生意不好关门很好,但是在签约的时候,已经开了5年权利金的支票交给了总公司。

按理说,接下来的3年间,既然店铺不再使用总公司的商标、营业权,就没有必要支付权利金,但是总公司还是把收到的支票卷入银行取款,这个加盟者不仅要赔偿2年的生意,还要另外支付这些支票的金额因此,如果特许经营者要求总部在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完成,所有权利基金的支票面额必须在合同中加注一点。当特许经营者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还未到期的权利基金,以确保他们的权益。

第三,总部提供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同中,总部要求加盟商一定要到总部进货,不能私下进货。这通常是总部和特许经营者之间争议最大的环节。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应价格很高,所以自己向外购买。但总部根据连锁系统质量的一致性,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购买,产生纠纷。比较合理的方法是,加盟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总公司提供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也不得高于市场行情的百分之几。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了确保加盟店的运营利益,设置了商圈保障。也就是说,在某个商圈内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特许经营者必须清楚确保商业圈的范围。但是,常见的情况是,总公司在保障商业圈以外的距离,开设第二家店时,对原加盟店的生意产生了影响,引起了抗议。

其实,如果总公司在保障商业圈以外的地方开设的话,加盟店就没有抗议的权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特许连锁系统的增加或饱和,在商圈的保证下,很难开设新的特许连锁店,所以很好地发展第二个品牌。即使使使用了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营业内容也和原来的品牌完全一样,所以没有必要限制原来的品牌的商圈保障。例如,有一个住宅中介连锁系统,最后当然会招致加盟店的集体抵抗。因此,为了确保特许经营者的权益,最好在签订合同时注明总部不允许再次发展相同的第二个品牌。

第五,禁止竞争的条款。

竞争禁止是指总公司为了保护经营技术和智能财产,不会因为开放加盟而流失,要求加盟商在合同生存期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同行业的规定。这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能产权,没有厚度,公平交易委员会也认为这不违法。但是,竞争禁止的年限有多合理?过长的话,可能会影响加盟者今后的工作权益。与此相对,某连锁系统的竞争禁止条款规定为3年,被加盟店告知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争禁止条款合理,但3年是否过长之后,这个总部也相识地把3年变成了1年。因此,特许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未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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