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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的订立要素是什么?


中介合同的订立要素是什么?

实际社会中,很多时候人们外出买房都是通过中介进行的,所以签合同时也就有了中介合同存在。签订合同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因此,中介合同的订立要素是什么?锦盾合同律师解析:

第一,中介合同的订立要素。

在支付中介佣金时,应当明确中介佣金的主体和条件;应当明确中介佣金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应当仔细审查中介佣金方设定的违约条款;应当清楚中介佣金的服务内容。

民法总则草案

91条。中介合同的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机构向客户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提供签订合同的媒体服务,客户支付报酬的合同。

91条:当事人之请求权:当事人促成合同成立之,当事人应依约定给付报酬。如果中介的薪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没有明确,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还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根据中介提供的劳务合理确定。如果中介机构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导致合同成立,中介机构应平均支付中介机构的报酬。

中介机构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费用由中介机构承担。

第二,中介合同对中介人有什么义务。

1.报告合同机会或媒体合同的义务。

中介人在报告中介人的情况时,应如实报告其知道的与合同事项有关的情况。对于中介居间关系,中介人应向当事各方如实报告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在中介合同中,向委托人报告合同机会或提供合同媒介是中介人的主要义务。

忠诚,尽最大的努力。

诚信守信是指中介人应当就签订合同相关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的忠实义务主要包括:第一,中介人应该如实通知委托人所知的合同签订情况或商业信息;第二,中介人不得对合同签订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合同签订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第三,中介人有义务保密提供的信息、交易机会和后续合同。居住人既有忠实义务,也有尽力履行的义务。中介人应尽最大努力促使未来可能签订合同的双方达成协议,排除双方的异议,并根据协议准备合同,以便就相对人和客户之间的障碍进行协商和克服。

三、保密和保密义务。

一方或双方指定的中介人,如不能将其姓名、商号、名称告知另一方,则中介人有义务不将其姓名、商号、名称告知另一方,这是一种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媒介。是否有权公开自己的名字和名字,是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无论是委托人还是交易对象,中介人都不得向对方公开自己的名字和名字。因此,中介人应当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后履行隐名义务。在为客户完成中介活动过程中了解到的客户的商业秘密、客户提供的信息、交易机会、后续合同的签订等。,中介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保守秘密。隐名者违反隐名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隐名者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是介入义务。

中介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中介,中介人在一定情况下作为合作者代替隐名当事人履行义务,中介人接受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义务。中介人的介入义务与中介人的隐名义务具有一致性,其目的在于保证隐名各方最终实现其交易秘密目的。中介人只在特定情况下才有义务介入,其介入权是无效的。这就是说,中介人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干预的义务,没有基于特定情况主张干预的权利问题。

五、其他义务

中介人在中介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非法中介活动的原则上,中介人不得是委托人或相对人。

中介合同的订立要素是什么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对于签订中介合同的要素有几个方面的内容,对于中介报酬的支付主体和支付条件要明确,以及签订合同时的相关事项还是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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