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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九个事项!


  建设施工领域目前出现的众多有关工程款清欠、签证、索赔等施工合同纠纷,一方面是由于施工企业的市场地位、建设领域的经营习惯和行业惯例等经济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缺乏相关的意识、知识和经验,埋下法律风险而造成。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要进行工程施工,双方需要签订工程合同,合同是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双方平等协商,并且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今天,锦盾律所小编整理了关于工程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的内容,希望对您有用。

工程合同|签订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

  ②施工能力;

  ③社会信誉;

  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填写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工程合同|签订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4条。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5条。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八、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九、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质量条款不应采取主观标准

  质量条款通常包括 “质量等级”、“验收标准”、“特殊标准”的约定。关于“特殊标准”,曾经有一个案子,合同中约定要达到国外某专家认可的标准,这就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很大风险,因为这个标准是一个主观标准,不确定的、无法预见的。对此,我们在施工合同签订时要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

2、多种方式结合约定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条款应当通过结合“文字描述”、“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界面划分”多种方式进行约定。“界面划分”较多的发生在工程总承包领域,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土建、安装、钢结构分包给不同单位施工时,各分包单位之间的界面划分就十分重要,而且工程总承包往往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形。

3、违约责任应当约定具体

  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有:“概况性约定”、“具体约定”两种方式。建议对于主要义务分别做具体的约定,不要使用概况性约定。

  总之,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者、项目经理、建造师来说,一定要跳出传统的合同签订、工程管理的定势思维,逐渐尝试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工程管理及合同签订。只有这样,我们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才能够把问题处理得更妥善,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做到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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