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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合同保全,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契约保全是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正当减少而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对债务人责任财产进行保全的一种法律制度。但合同保全措施究竟有哪些呢?锦盾合同违约诉讼律师解析:
保全合同包括哪些措施?
其内容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㈠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执行的要件:要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如果债务人没有对外债权,则无关紧要;要求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应向债务人收取债务,但可以收取,不收取;要求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
就代位权的行使而言,债权人可行使债务人的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代位权的行使将对第三人、债务人以及债权人自身产生法律效力。
㈡撤销权。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一,债务人放弃过期债权或免费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的;
第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受让人知道情况的;
第三,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对债权的担保,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损害债权人的;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损害债权人的;
合同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交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参照交易地点当时价格部门的指导价格和市场交易价格,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认定。
未达到交易地点的转让价格指导价未达到市场交易价70%的转让价,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超过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转让价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必需的费用。债务人或第三方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至终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务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何谓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措施究竟有哪些呢?合同保全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证债务人权利和财产不受损害,从而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债权保护方法。这一制度在合同法第73、74、75条中有明确规定。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正当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而采取的使债权人得以保全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