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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有效吗?锦盾合同律师解析:

由于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另一种是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国家利益,而属于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这种合同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如下:

能充分尊重欺诈者的意愿,充分体现民事法律的自愿原则。的确,欺诈是违法行为,但由欺诈签订的合同主要意味着不真实的合同,意味着不真实,外界很难判断,如果欺诈者没有提出欺诈申请,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很难介入。

2)尽管某些欺诈可能给被欺诈人造成了损失,但损失可以很小,而且受害者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他们有利,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举例来说,如果受害者希望获得合同规定的标的物,那么只有在有效合同下,才能要求欺诈行为人交付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的物,从而实现其订约目的。一旦合同被宣布无效,受害者就不能提出这样的要求。

3)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许多情况下,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比要求其承担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更有利于受害人,而不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等,赔偿损失的形式还可包括约定赔偿损失和预期利益赔偿。

但是,如果合同被宣布无效,受害人就不能要求欺诈行为的行为人承担存在于有效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约定损失赔偿责任、预期利益补偿责任、定金返还责任等。如果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被视为无效合同,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不考虑当事人是否要求合同无效,而是主动宣布合同无效,从而剥夺受害者选择有利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受害者极为不利。正因如此,我国《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第58条进行了修改。依照《合同法》第54条,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对于这样的合同,如果受害者认为继续对自己有利,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如果认为适用违约责任对自己更有利,可以要求欺诈行为者在确认合同有效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可以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也会有同样的后果,即合同无效。总而言之,合同法将此种合同视为可撤销合同,给了受害人更多的选择机会,对保护受害人极为有利。

欺骗不同于显失公平。由于通常情况下,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欺诈,另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欺诈,或对受骗方造成损失,一方故意欺骗另一方,从而使另一方陷入错误并签订某种合同,还可能产生明显的后果。但是欺骗和明显的失当是明显不同的。首先,欺诈是一方故意制造幻想,使另一方陷入错误的不公平的情况下,只有一方利用对方的鲁莽和经验不足等,没有欺骗他人。而在欺诈案件中,受害人完全是受到欺诈的影响,受害人在主观上没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而在显失公平案件中,受害人在主观上有一定的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受害人由于自己的疏忽和缺乏经验等原因,与对方签订合同,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本身就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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