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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承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合同中的承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合同中的承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合同律师咨询电话

为了使合同生效,合同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包括:

承诺必须由申请人作出。当受要约人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时,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由要约人授予。只要受要约人有能力作出承诺,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就不享有该权利。所以第三人作出的承诺并非承诺,只能被视为对要约人的要约。若一份合同的提议向不特定的人提出,且该提议可构成一份要约,则任何一方都可作出承诺。但事实上,最终能做出承诺的,只能是某些人。例如悬赏广告。

二、承诺须由出价人作出。接受即同意申请,接受是指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并向申请人承诺。如未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则所作承诺不被视为承诺,不能达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保持一致。此为承诺最核心的要素,承诺必须是完全的、纯粹的同意。由于受要约人要想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其内容必须与要约人的要约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可能会拒绝要约人,使合同无法成立。受要约人在承诺中扩大、限制或者变更要约内容的,不能构成承诺,应当视为拒绝要约。但是,当同时提出新的要约时,所谓的反要约人只同意接受要约,这种情况很少见。因此,有必要对受要约人的承诺进行分析。

只要只是表述形式不同,而不是实质上的不一致,就不应否定承诺的有效性。如果合同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条件,就要分析这些新的条件是否从本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要约实质上没有变更的,应当视为接受要约;如果要约发生实质性变化,不应视为接受要约,而应视为拒绝要约,这可能构成反要约。

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如果申请中规定了约定的期限,约定必须在规定的约定期限内作出,如果申请中没有规定约定的期限,约定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若要约的承诺期已过,或已超过合理期限,则不再接受要约。如承诺的期限已不能视为承诺,则应视为要约。原始出价人不再受原始出价的约束,他可以不答应接受出价,当然也可以答应接受出价,如果接受出价,就是接受出价人对出价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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